律师:您好,诚恳地向您请教以下一个问题。
2010年12月底,本人应聘到贵州某高校工作,双方签订了《引进人才合同书》,主要内容是本人必须为此高校服务5年,而学院付给本人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此合同书被视为劳动合同。
至2015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而学院此前一直未就劳动合同的到期与本人协商续签事宜。本人就向学院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然而学院一直拒不办理。为此于2015年-12-28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且于2016-01-08日立案,将于2016-03-22日开庭审理。
因此,只工作到了2016-01-06日。其后再未去上班,所有所在系的会议也未参加,那么我这种情况有无资格就学院拒不办理离职手续而致档案滞留申请仲裁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双倍工资,学院有无权利停发我的正常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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