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保密条款是怎么写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16) 点击:29 |
在不少合同里都会有保密条款,要求人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保密,不将工作内容或商业秘密给泄露出去,更好保护个人或公司的隐私或价值等等。要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是可以的,那么,合同内容保密怎样写? 网友咨询: 关于合同的保密条款是怎么写的? 律师解答: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律师解析: 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有: 1.民事责任。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保密条款在合同解除之后依旧有效,因为保密条款是独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条款,所以即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保密条款依旧是可以单独生效的,但是该保密条款并不是永久生效,一般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届满,保密条款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