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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0-06-10 08:50) 点击:251 |
房屋漏水仲裁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09 18:05 阅读数:200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19,570元(395,000×5%=19,570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因延迟交房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暂定4,500元(1,500/月×3=4,5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误工费888元(27,000÷22×0.5+12,076÷22×0.5=888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795元;(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申请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与中介公司到本案所涉房屋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日,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 (二)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 本案仲裁费2,277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 第一、第二别申请人同意配合申请人一同向开发商协商房屋维修事宜; (五) 前述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本案所涉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六)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结案,《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不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 (七) 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武汉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规则》第56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仲裁庭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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